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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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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参加聚会吗

 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行为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要离开住所、会见亲友都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并且在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到案。那么,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参加聚会吗?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参加聚会吗

  可以,但是需要执行机关批准,不过一般是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本文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参加聚会吗的解答,此外还介绍了监视居住的地点与对象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想要参加家庭聚会、同学聚会等聚会的,必须向执行机关申请并得到批准才能参加,不过一般是不予批准的。对此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问题,不妨在线给律师留言,我们将以专业的角度为大家解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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