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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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都有哪些?
死刑复核程序分为报请复核和复审核准两个诉讼程序: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事讼诉法》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75、276、277、278、279、280条规定等等对报请程序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应当说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详细的补充和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第一,报送时间上,为了从快而急切上报,剥夺了被告人诉权,关于不等上诉期满就上报的问题,因为有些地方上要求案件要从重从快,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恶性案件,要快审、快结、快杀,导致有些法院不等上期满就急急上报。
人大1983年9月2日曾作的一个《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决定》,这个决定里面实际上就把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上诉期限由十天改为三天,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规定作出限制性的解释,我认为这个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被废除;
第二,把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报,矛盾上交,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因为有些死刑案件在事实证据上卡不死,但是不判死刑在当地党委又交待不了,可能被害人的家属也闹得厉害,就没有办法,判了后就把矛盾上交给了高级法院。
因此在每年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类似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特别是对待死刑案件在执法态度上是极不严肃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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